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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8-06-26

苏工商企指〔2018〕136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商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粮食局、气象局、海关、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的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对照《意见》提出的整合证照事项要求,经协商确定,我省在实施“二十证合一”的基础上,本次纳入“多证合一”的备案事项为11项,被整合的事项及相关证号均不再保留。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多证合一”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的实施步骤和任务分工,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改革6月30日前顺利实施,做到实实在在的证照合一。

       二、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各地应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的要求,实行“一窗受理、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份档案、信息共享、核发一照”的工作模式。企业注册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由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工商网上登记系统一次性填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登记核准后,系统将工商登记信息与“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整合事项名称。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下载、导入和核实信息的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可通过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实现自动接收共享信息。对于申请人登记时填报备案信息有误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事后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修改后的信息应及时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反馈给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意见》中目前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备案事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备案有具体审查条件的,纳入企业注册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单一窗口”受理范围,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采集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在企业注册登记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采集的备案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平台提醒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接收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厘清各部门职责,统筹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

      (一)确保信息互通共享。省工商局根据《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后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完善登记系统业务流程、公示系统的改造,增加数据项的采集交换功能,调整文书材料、数据项采集等内容,确保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的采集、推送和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数据交换前置系统,改造升级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二)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实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实行“多证合一”的其他部门原备案功能,各部门不再要求企业另行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再发放被整合的备案通知书。各部门要在本系统内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和推广,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确保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通过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真正做到不管部门发不发证、不管企业有没有证,都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跟踪改革进程,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一)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显示屏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办事流程,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社会的参与度。

      (二)加强窗口登记人员培训。各部门要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充分发挥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的作用,要对窗口登记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多证合一”的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改革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三)及时跟踪改革进程。各部门根据《意见》要求及时做好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开展落实情况分析和调研,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相关完善措施,加强各地实施“多证合一”工作情况的通报。

附件:1.2018年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备案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2018年江苏省企业注册登记与部门备案“单一窗口”受理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3.《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粮食局

江苏省气象局

                                 2018年6月14日


转载自: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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