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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6-08-22

济工商管发〔2016〕49号 

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于2016年9月1日在全市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和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社会创业创新成本,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依托全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扎实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把握重点,统筹推进

(一)有序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一站式工作模式,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使用前,依托已开通使用的全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市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审批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互联共享和充分运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与全市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全面互联互通。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全市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到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

每年企业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全市监管服务平台批量推送给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各级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三)建立信息应用机制。按照《通知》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市监管服务平台”。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也要及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及时传递到“全市监管服务平台”和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要依托全市监管服务平台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并覆盖到全市各相关部门、11个县市区,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和宣传栏、公开信、告知书等形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宣传指导、政策解读,积极做好咨询答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把握关键环节和工作重点,切实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改革成员单位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加快建设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人社、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法制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窗口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围绕 “五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等,系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避免企业在部门之间来回跑。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落实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改革落实情况要进行通报并向上级反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转载自: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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