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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缩短律所设立变更备案审批时限
2021-05-14
法治日报讯 记者徐伟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司法局近日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细则》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等内容,着力于减轻申请人负担,减少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同时缩短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
新《细则》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明确设立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证明、资金证明,变更组织形式涉及的验资报告,或选择提交上述证明相关的承诺书。同时,新《细则》减少了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入伙、退伙及注销等审批事项中的申请材料,将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本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方式审查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将相互关联的申请材料予以合并。
新《细则》还大幅缩短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其中,区司法局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市司法局审核决定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新《细则》还放宽了设立条件,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并取消了设立同城分所的相关区域限制。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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