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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8-03-22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下发公告,要求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加载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公告要求,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上述企业在变更时营业执照上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换证;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换证,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加载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相关企业可携带换照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联络人信息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到注册地行政审批局换发营业执照。


转载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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