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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将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等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的通知
2018-02-13

石政办函〔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6号)和《石家庄市深入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139号),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效降低了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将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等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的通知》(冀工商〔2017〕131号),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实行“四十证合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面实施“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在我市“二十六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煤炭经营企业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开锁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备案、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备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证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备案、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注销备案、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共十五项涉企证照,除去国家已取消的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实行“四十证合一”(具体事项见附表),以“信息共享”代替“企业跑路”,以“减证”促进“简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改革措施

(一)实行“一窗受理”。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综合窗口,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等事宜。

(二)实行“一表登记”。简化、整合相关证照事项申请材料,形成“多证合一”登记申请表,重复信息不再填报,重复资料不再提交,方便申请人申办“多证合一”业务。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多证合一”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涉及信息采集的事项填写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一次性提交一套材料。

(三)实行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验;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对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的信息,按照严控、精简的原则,除我市特有的合并事项外,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采集表格,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推送给相关部门。

(四)优化审批流程。全面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核发一照、加载一码”。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综合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报送企业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整合的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五)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石家庄市“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关键字段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推送至被整合证照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推送的企业信息后,做好本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对不属于本级事权的,要按照职权向本系统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进行推送;对未报送关键字段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将已登记信息统一推送至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信息共享应用平台,由相关部门自行提取相关信息。通过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涉企证照事项,不再通过石家庄市“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推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将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邮政局纳入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坚持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做好衔接。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整合证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因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让企业奔波往返。

(二)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互通互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垂直部门,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在办理涉企事务时,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效力,推进其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市“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做好部门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窗口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制定完善细致的“多证合一”办事指南,让群众少跑腿,引导群众办成事。要切实加强窗口保障,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登记效率不降低。

附件: 1、石家庄市实行“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清单

        2、石家庄市“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信息表

        3、石家庄市多证合一登记信息采集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转载自:石家庄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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