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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专题
2024-04-29

        酒驾醉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但仍有少部分人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有关禁令以及纪法条规,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各党支部、各部室要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严禁酒后驾车。树立责任意识 实现安全行车。
       典型案例 :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金石酒驾、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问题。2022年2月25日,时任二道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金石接受二道区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宴请并饮酒,当晚22时8分,张金石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经开区仙台大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58mg/100ml,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张金石还存在收受加油卡、购物卡等问题。2023年1月,张金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同时,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党员如何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党员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文注释,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拘役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
     “酒驾猛于虎”,党员干部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制度建立在高度自觉的道德意识基础上,坚决杜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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