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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2024-01-03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件,提升了信用监管威慑力,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一、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将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太原市杏花岭区道忠牛羊肉经销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0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肉类市场检查时,发现多家牛肉经营企业出示的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经查实,涉案牛肉及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源头为太原市杏花岭区道忠牛羊肉经销部,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太原市杏花岭区道忠牛羊肉经销部经营者在文水县自办肉牛养殖场,于2020年1月到12月期间未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现场检疫私自屠宰生牛后,运至其门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15305.1元,涉案的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其从打印店购买的套打打印件。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9月7日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了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罚没款2077398.45元,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2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法治观念淡薄,未按规定检疫牛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有效发挥了信用监管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


二、 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和顺县杨某艳饭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9月22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卫健委通知,多名群众在和顺县杨某艳饭店就餐后出现食源性疾病就诊事件,造成较大社会舆情。和顺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操作间进行查封。经检测机构验证,在其菜品“五香牛肉”中含有赛拉嗪成分,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生牛肉时未查验供货商的合法资质、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该局曾于2023年8月15日因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作出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属拒不改正。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综合运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工具,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对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警示,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三、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并禁止从业的王某章、李某梅2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以来,当事人王某章、李某梅先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2023年9月2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给予2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警示教育作用。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四、 陵川县市场监管局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陵川县孙某锋批零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9月19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西省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陵川县孙某锋批零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件移送函(陵烟移〔2023〕第5号),反映陵川县孙某锋批零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调查,当事人在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中旬从陵川县城的几个门市部以现金支付方式购进7个品种48条卷,至案发时,尚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由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48条烟草均为真品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进行核价,市场价为812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和2022年3月28日分别被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同一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3年9月5日被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五、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洪洞藏诺国医堂康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2日,洪洞藏诺国医堂康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因销售无标识标签的中药饮片且未能提供购进该批中药饮片的正规渠道进货的资质材料,也未能提供中药饮片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被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6.28元,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2022年6月27日,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洪洞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观明显,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六、 临猗县市场监管局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临猗县嵋阳镇蓝腾百货店等13户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9月11日,临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临猗县嵋阳镇蓝腾百货店等13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该13户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承诺对申报的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023年5月31日,在山西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平台,提交个体工商设立登记申请资料,2023年6月1日取得临猗县嵋阳镇蓝腾百货店等13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27日临猗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临猗县嵋阳镇蓝腾百货店等13户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实施信用严惩。


七、 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弄虚作假恶意逃避执行的河津市运锅安全阀校验维修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0年4月,河津市运锅安全阀校验维修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阀检验检测活动,被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公司处1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河津市、运城市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2021年5月,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河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在明知尚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当事人为逃避执行,于2022年11月向河津市行政审批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2023年1月被批准注销。2023年5月,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河津市行政审批局发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建议函,随后当事人被恢复为正常登记状态。


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2023年7月4日,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弄虚作假恶意逃避执行是典型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实施强有力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八、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太原高新区志诚源烟酒经销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15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太原高新区志诚源烟酒经销部涉嫌销售假酒。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度飞天茅台酒24瓶,违法经营额4.08万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18年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杏花村”等品牌白酒被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在五年内第二次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九、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太原市民营区一品鲜活鱼海鲜商行一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17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市场检查中发现,太原市民营区一品鲜活鱼海鲜商行一部使用的电子秤不合格。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当事人称涉事电子秤是 2022年6月初有人上门推销时购买,没有相关手续,未自行改装,在输入密码后,同一砝码根据按键不同可显示不同重量。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涉事电子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购买使用涉事电子秤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由于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价格低廉,作弊操作简单,市场上短斤少两现象屡禁不绝。市场监管部门以严格执法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让群众“菜篮子”拎得更安心。

转载自: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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