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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2022-06-21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制发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针对20余种具体违法行为,明确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并提出了贯彻执行意见,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确了适用《清单》的情形、不适用《清单》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主观过错程度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等综合认定。具有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明确,《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转载自: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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