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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应用
2022-01-26

新华社客户端南京1月25日电(杨绍功 陈望琪)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要求,不得过度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上级收集、记录和存储下级公共数据的应满足下级的数据需求。这也是江苏省首次专门立法为公共数据收集应用定规矩,为大数据时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个人隐私提供保障。

办法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办法还要求,本行业、本领域上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记录和存储下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或者现有渠道满足下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需求。

办法还强调,要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要求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

据了解,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江苏省级层面已经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数据共享。江苏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8个试点省份之一,目前已顺利开展18项重点任务和12个试点项目。此次公共数据管理立法将有利于促进形成市县大数据管理的工作体系和法规保障体系,加快推动江苏数字化转型发展。

 

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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