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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12-22

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大数据的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数据采集方面,《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同时,为解决部门间数据壁垒、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3种类型。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明确应当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数据。公开数据分为普通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条例》规定,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福建日报 记者 郑昭)

 

转载自: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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