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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
2021-07-15
吉交审办〔2021〕18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建立完善“两张清单”。按照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政数局发布的《吉林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23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暂无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央层面、省级层面设定的两张清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更新。
1.直接取消审批。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即水运工程监理企丙级业资质认定、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审批层级为省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监管机构)
2.审批改为备案。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项涉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审批层级为县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此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如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县级有关监管机构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3.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审批层级为省级,省厅已于2020年9月实施了改革,相关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可结合实际作为参考),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省级或所在地港口部门),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县级交通运输局)。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监管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12项涉企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以上审批层级为省级,省厅2020年9月已实施改革,此次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审批层级为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或港口部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审批层级为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5种方式分类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配合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覆盖管理。“两张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涉及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的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并做好复用,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进行审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2.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此次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范围登记对“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分类表述。许可项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需要监管企业的信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3.创新推行企业准营集成服务。要结合行业实际,梳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通过系统对接,探索“一件导航、一表申请、一码关联”,实现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为企业提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准营集成服务。
4.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吉事办”平台,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2022年底前,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免费发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线下窗口向线上网办转变,帮助企业实现“无纸化”经营。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政府部门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共享。(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于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信息,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2021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有关监管机构)
2.健全监管规则。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3.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完善信用监管,2022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管威慑力。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度。(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梅河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市场监管、司法、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实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五化”工作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实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做足做实各项准备工作,要确保按改革时点和要求实施,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三)准确把握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改革牵头部门和相关业务单位要认真学习改革政策,准确把握,执行上不能有偏差。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改革、关注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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