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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
2021-04-19

4月1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九次新闻发布会获悉,5月1日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标志着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夯实了法治基础。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据了解,2018年,省委将建设“诚信青海”列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课题研究重点内容。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对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紧密贴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以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信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为出发点,确定以公共信用信息为调整对象,以操作规范为立法方向。《条例》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立法经验,特别是立法后实施阶段的经验做法,以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社会公众为基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查询使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工作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力求规范明了。公共信用信息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制定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这部法规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法治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王琼 )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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