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部门间协调不畅、审管衔接不够明确、审批监管不够有力、办理流程不够规范、服务涵盖面不够广等问题。条例规定,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政务服务窗口和网站公示,并根据审批事项特点,通过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期限等,优化审批流程。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便民)服务等场所,配备代办员,开展行政审批的便民服务。
条例还对加强外部监督作出明确规定,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满意度测评、定期回访等社会评价机制。(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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