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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住改商扰民协商不成停止营业
2020-10-09

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详细解释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取消街道办事处住改商“利害关系”证明如何登记、“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等。

●什么是市场主体?

答: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什么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答: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细则何时开始实施?

答:2020年9月16日。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军队、武警部队产权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取消了街道办事处住改商“利害关系”证明,是不是就可以随意登记了?

答:取消了街道办事处证明,申请人更要严格自律,谨慎登记。要确保不在负面清单之内,要确保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要自行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及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搬迁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负面清单”怎么规定的?

答: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等应列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公示。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申请人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规定,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承诺书要如何签署?

答: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申请人应当签署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

(一)本次登记不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范围之内;

(二)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

(三)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四)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及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搬迁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承诺的内容。

●办理什么业务需要签暑承诺书?

答:所有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业务时,均需填写承诺书。

●填写承诺书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交产权证等住所证明文件了?

答:仍然需要。但是对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共享能够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直接纳入其登记档案。其他申请材料,按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交。

●除市场监管局外,还有哪些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监管?

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实习生 马文静 记者 王悦)

 

转载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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