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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出台
2020-09-22

为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门槛,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制,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申请人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细则自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负面清单明确,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二百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记者刘艳)

 

转载自:黑龙江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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