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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类企业登记注册及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2020-07-24

为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全面规范金融类企业登记注册及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近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类企业登记注册及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指导性意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从四个方面规范金融类广告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严把登记注册关。要求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二是强化金融类广告监管。要求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等行为。

三是强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线索移交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广告监测,认真受理金融类虚假广告投诉,加强排查,仔细甄别,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从严从重查处金融类、投资类虚假广告,并及时函告金融管理部门。

 

转载自: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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