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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建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 实行全国联网动态管理
2020-07-23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要求,推进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两大政策亮点频现,其中,《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市、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列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对信用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包括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惩戒措施,包括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是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组成部分,实行动态管理。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在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以及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均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转载自: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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