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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医药机构失信惩戒办法” 3月起执行
2020-01-0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共同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次就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作出专门规定,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有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8种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有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5种行为的,将被定为失信。将以失信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大小及所造成社会影响确定失信等级,失信等级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办法》规定,将通过采取失信信息公示、提醒约谈、增加检查频率、扣减医保结算总额,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多种惩戒方式,加强综合监管力度。

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含村卫生室)40729家,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暂停协议1285家,解除协议95家,送司法处理80件,追回医保基金和违约金2.6亿元。

 

转载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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