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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9-12-27

内政办发〔2019〕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 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按照全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开展存量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贯彻落实竞争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进一步梳理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承接好中央层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要尽量简化。(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 进一步梳理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对机构改革后区直部门权责清单进行更新。按照法律法规立改废、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等要求,进一步压减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该取消下放的坚决取消下放、保留的要有充分理由,2019年年底前公布压减后的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配合,自治区各部门负责)

2. 积极承接中央层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行政权力压减工作,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 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动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权划转力度,不断健全审批监管分离以及上下级部门间工作衔接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使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自治区党委编办牵头,各试点地区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底前把许可证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具体措施:

1. 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0类以内,压缩发证层级,减少产品单元。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都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五)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摸清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并持续清理压减。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按照国家部署,清理规范自治区层面规定的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研究提出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对符合整合要求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加快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一次提交企业开办全部材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配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推动各地区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各地区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推动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完成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持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 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区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口岸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实体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收费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内蒙古银保监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按照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等要求,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 按照国家修订完善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和办法,推进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进基层执法力量整合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党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全区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以上。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常态化。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实施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严厉惩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 实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各地区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 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6. 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加快推进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服务。加大对“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力度。优化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梳理并公布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落实好对新就业形态的各项支持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鼓励各地区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地支持新业态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倒逼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区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底前在盟市级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建成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并顺利运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授权到位,基本实现办事“只进一扇门”。加快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推进苏木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和嘎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积极推广“办好一件事”“一次办、马上办”等做法,鼓励各地区探索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延时错时、预约服务、首席服务官、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推行代办制。建好“12345”政府热线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和个人隐私。(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2019年底前自治区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盟市、旗县(市、区)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审批”。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重点推进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做好区直部门、盟市等信息系统整合接入工作,推动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底前在呼和浩特市实现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各地区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自治区能源局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水气报装服务,落实新修订的《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积极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内蒙古银保监局、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继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让企业群众评价改革成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并抓好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搜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9年底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出台具体解决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地区大胆创新,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负责)

(二十四)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力度。继续用好营商环境评价等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9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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