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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19-10-14


10月23日,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18年11月10日起,对第一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完全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1月8日,省工商局在西宁市举办了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培训班。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等23个省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局长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等150多人参加了培训。图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家正在授课。


四种改革方式


1. 直接取消审批。


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审批(外资)》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对审批频次比较高,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小餐饮经营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备案管理办法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电影放映设立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9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企业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4.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84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优化准入服务,提高登记审批效率,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改革培训班


11月8日,省工商局在西宁市举办了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培训班。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等23个省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局长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等150多人参加了培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执笔人之一郭建广同志围绕“证照分离”改革的背景意义、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实施方法等内容,结合全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与参训人员互动交流,为我省准确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精神,规范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情况,省多部门就加强“证照分离”组织领导、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作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交流发言。省工商局针对信息归集共享、“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等的具体操作方法作了重点讲解和现场演示。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祁赤民主持开班仪式,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证照分离”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落地。


“证照分离”改革历程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先照后证”改革,选取一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审批频次较高的许可事项,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新区对116项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2017年9月,国务院部署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区和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试点。


●2018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在浦东新区对10个领域47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告知承诺和优化服务等三种形式进行试点。


●2018年5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青政〔2018〕38号),要求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对9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按照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严格准入管理等五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完全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2018年10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行动员部署。


●2018年11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青政〔2018〕82号),要求全省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完全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于11月10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转载自: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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