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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104个服务网点10月1日起开通面向社会的自然人信用信息服务
2019-10-09

9月30日,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江苏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服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基于江苏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在省及13个设区市的104个服务网点(包括省、市政务服务大厅信用查询窗口,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以及部分乡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点),为社会免费提供自然人信用信息服务。

《公告》明确了服务对象、查询申请方式及材料要求、出具报告流程、办理时限与报告领取、异议申请、异议信息处理、其他事项等信息。

我省自然人本人、自然人授权的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可参照《公告》要求,前往相应的查询网点申请出具《江苏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报告》。申请人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或省、市政务大厅信用查询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不接收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自然人本人查询的,需提交:查询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自主申报信息申请表;自然人授权法人或其他自然人查询的,需提交查询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自主申报信息申请表、授权人出具的查询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人应在查询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注明授权截止日期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被授权人是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原件备查;被授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报告。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当场领取报告的,待故障消除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经办人前往大厅领取报告,或者以邮寄方式将报告寄给经办人。

如对信息有异议,自然人可对自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并核验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异议信息处理期间,该信息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消除影响;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数据。异议信息处理结束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将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公告要求,信息服务对象不得向无关方披露信息服务内容。除申请用途外,不得他用。未经同意,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复制、散布、出售、出版、广播、转播得到的信息。

 

转载自: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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