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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2019-08-21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50号)要求,我市决定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为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部署,推进市、县两级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协调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来宾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分管领导担任。

设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络员。

(二)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来宾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2.研究解决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3.指导、督促、检查“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涉及部门的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有关部门依法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审核和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改革事项许可环节的实施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具体改革事项实施后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对于实施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服务的改革事项,要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自治区《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结合我市梳理形成的《来宾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附件1),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来宾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我市改革有效落地。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应按照《来宾市“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见附件2),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部门做好发证后的现场勘验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结合《来宾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的改革举措,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三)强化信息互通,确保数据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实现登记与审批的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对接协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自治区级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共享数据标准和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各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权限,同时配合做好统一标准的广西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布的“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标准。涉及改革事项属市、县(市、区)事权的,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内共享数据资源目录,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本部门内的数据上下共享互通。动态调整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归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共治。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实现部门协同监管。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我市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和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来宾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协调推进我市改革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对应的自治区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要高度重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市、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事例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问责,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信息化保障工作,防止信息技术装备落后和软件系统不匹配等成为影响改革顺利推进的阻碍因素。要结合实际加大投入,更新设备,升级改造业务系统,提升获取和共享相关数据的能力,确保数据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实现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水平,加快知识更新,提升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转载自: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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