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信用体系建设 > 201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7-3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各项要求,在我省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公正监管不求人”,重塑营商新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结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任务措施

        以下工作中除特别标注完成时限的之外,均为2019年启动实施、2020年实现全覆盖常态化的事项。

(一)建立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税务局、统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哈尔滨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县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合抽查实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综合性联合抽查与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综合性联合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根据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所属行业、领域和对应的主管部门和部门职责权限,确定联合检查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参与部门各自抽选本部门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本部门抽查计划和抽查清单,共同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的所有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行业性联合抽查。由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定向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定参与部门。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随机抽选自己的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的检查。各类专项整治可采用专项联查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二)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结合我省实际,扩容改造现有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双随机抽查协同监管平台,作为满足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应用需要的双随机抽查平台和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双随机子系统先行建设和应用,避免重复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将本部门业务领域的各级用户汇总,形成本部门用户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平台用户。各地、各部门通过省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省平台应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主体功能建设,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初步联通;9月底前初步上线试运行,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依法编制全省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意见》要求,建立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除国家部委规定的检查事项外,还要将我省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我省特有的行政检查事项补充到清单中。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两者均纳入清单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录入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后,为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发生动态调整的要及时公示,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分类分级建立健全“两库”。

        1.检查对象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全省市场主体库建立全省检查对象名录总库,通过省平台向参与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开放。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当次检查任务需要,采取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分类标注筛选等方式,在省平台临时生成与本次检查任务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分库;也可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将监管对象名单批量导入省平台,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除市场主体外,产品、项目、行为等也可以纳入检查对象库。(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2.执法人员库。各地、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职责和部门分工,在省平台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都要入库,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五)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年度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要求,统筹各部门抽查事项制定,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自2020年起,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年度抽查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所属各部门同时将本部门抽查计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直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制定计划加强指导。各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内容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六)组织实施联合抽查。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要合理区分综合性联合抽查和行业性联合抽查,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加强对基层指导。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与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和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一是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的信息归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重新明确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和归集责任,确保涉企信息全面及时统一归集。二是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舆情社情、投诉举报、群众反映聚焦,问题集中,数据监测风险突出的区域、行业,要实行重点监管定向抽查或部门联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是双随机抽查要与抽样检测相结合,集约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七)做好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与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有效衔接,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要互认,作为各部门管理监管市场主体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八)做好双随机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的有效衔接。

         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与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获得和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发挥机构改革后综合执法体制优势,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处置,相关案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九)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宣传,突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重塑营商新环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者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认知度,形成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十)加强教育培训。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平台应用。要注重实用实训、学懂弄通。实行分级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省直部门和市(地)师资骨干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训,各行业领域的专业培训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的教育培训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将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调整到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职责范围。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省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推进贯彻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发改委、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要统筹现有渠道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省级平台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各市、县级政府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工作。

(三)严格责任落实。

        按照《意见》中“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规定,既严格问责追责,又保护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和免责。

1.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4)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2.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4)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转载自:信用中国北京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