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发〔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发〔2018〕4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三)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清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职责分工和重点内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总体协调,统筹全市“证照分离”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逐项细化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打通国家企业信用公示平台,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双告知、双反馈”义务;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考核工作。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在网上公布改革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统筹做好政务服务大厅(网)信息接入查询工作。
各县(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正式实施;认真做好本部门人员培训和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将问题、障碍和需求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寻求指导和帮助,及时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工作。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防办)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更多行政审批事项“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文广新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萍乡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特定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从事一般项目经营。要大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要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结合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逐一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2.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数据库,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探索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监管履职制度,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3.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建立我市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统筹做好政务服务大厅(网)信息接入查询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功能及应用,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加快完善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完善我市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信息按统一的数据标准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将反馈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信用中国(萍乡)”网站对外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市场主体可使用手机随时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要推动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政府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在线核验服务,推动全市各部门认可并接受企业通过手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接受企业提交的电子营业执照打印件,通过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达到“证照分离”106项改革事项“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目标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7月20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关资料在7月20日之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阶段(7月21日- 11月3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各项工作举措,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 12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年终考核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组织协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要梳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做好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对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萍乡市执行第一批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目录
附 件
萍乡市执行第一批全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市公安局 | √ | 1.执行修改后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 | 1.执行修改后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电影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 | 省电影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市人防办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人防办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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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市人防办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省、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商务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省、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省、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市、县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属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办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省电影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管理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设区市统计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省、市、县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转载自:江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