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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即将推行“四十四证合一”
2019-05-24

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面实现“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我区将国家层面整合的证照事项全部纳入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再将11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四十四证合一”。

11项涉企证照事项分别为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证照事项涉及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0个部门,被整合后原证照将不再发放。为确保“多证合一”改革落地生根,此次改革将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认领。

今后,我区将对“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但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转载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关键词:照,多证合一,事项,备案,整合,涉企,分支机构,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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