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201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8〕81号),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㈡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实行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
二、 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㈠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㈢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㈣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 重点任务
㈠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分类管理。结合自治州实际,对第一批全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100项具体事项中属于自治州实施的37项具体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两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主要任务:⑴制定告知承诺办法。明确告知企业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企业承诺的内容,明确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而开始经营的法律后果;明确企业不愿做出承诺、应该依法实施审批的规定。⑵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供企业使用。
2. 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主要任务:⑴精简审批材料。除法律法规设定的材料外,不得额外要求企业提供材料;梳理明晰审查要求和内容,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对“其他材料”、“相关材料”等模糊事项必须明确到具体材料名称,限制审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⑵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内部审查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一个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跨科室审核。⑶下放审批权限。具备条件的,下放给县市部门办理。⑷压缩审批时限。健全一次性告知、AB角工作制等制度,明确办理时限。⑸推行网上办理,在线获取营业执照等材料。⑹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㈡ 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1. 强化部门联动,实施协同监管。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全面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段告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许可证办理部门,许可证办理部门要及时确认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2.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3. 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制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4. 强化预警纠偏,实施风险防范。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通过分析研判、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积极运用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5.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实施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在监管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监督主体清单。要将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形成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良好互动局面。
四、 改革进度
第一阶段(2月下旬至3月底),工作准备阶段。各部门要逐项制定完成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准备好相关文书,进行业务、操作系统培训,做到政策口径的衔接一致。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将“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内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加强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4月1日起),改革实施阶段。按照明确的改革措施对相关事项采取分类管理,同时做好政策讲解、跟踪落地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改革最大成效。
第三阶段(7月下旬至8月),工作评估阶段。7月下旬,自治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阶段性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激发创业动力、助推创业富民、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及时化解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改革的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复制和推广。做好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督查准备工作。
五、 组织实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㈡ 周密制定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部门要对照《第一批自治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37项)》逐项制定出台“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于2019年3月1日前报送州工商局。
㈢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办事大厅电子政务屏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㈣ 加大督查力度。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评估和督查,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将严肃问责。
附件:第一批自治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37项)
附件
第一批自治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3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备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各县市文体广新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 ||||||||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6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各县市文体广新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各县市文体广新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阿拉山口海关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 ||||||||
6.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 ||||||||
7. 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8.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文体广新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州食药监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9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州食药监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1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零售连锁总部) | 州食药监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2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州食药监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3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州农业局或者县级农业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非经营性) | 州公安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州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8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0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2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 ||||||||
4.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 ||||||||
5.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 ||||||||
6.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7.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4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 ||||||||
4.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 ||||||||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市级畜牧畜医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 ||||||||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6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 ||||||||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7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 |
转载自: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