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信用体系建设 > 2019
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2019-02-02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40个部委和机构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市总工会、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妇女联合会、深圳市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等37个部门和机构,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信息的提供

  深圳海关应及时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机构提供并动态更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信息。一是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采集系统终端等多种方式,定期向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系统订阅相关信息。二是通过函件的形式,每季度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机构推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信息。三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深圳”网站以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供社会公开查阅。四是应各部门和机构执法工作的需求,向其提供高级认证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

  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函件以及互联网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参考,按要求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给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应的优惠便利待遇;同时,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成效及调整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函件、邮件等多种渠道反馈至深圳海关,由深圳海关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深圳海关实时、动态监控高级认证企业在进出口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并核实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有关标准和程序,应当取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深圳海关及时通报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各部门和机构停止对相关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取消其参与联合激励的资格。同时,各部门和机构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向深圳海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是否停止对相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建议,由深圳海关核查后反馈处理结果。

  四、激励措施和实施机构

  (一)适用海关扶持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

  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7.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11.纳入“十百千万家”企业服务计划予以扶持。

  12.优先为企业办理上市资信情况证明。

  实施机构:深圳海关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协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申报,在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

  实施机构: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三)给予经贸领域政策支持。

  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缩短办证时间。

  实施机构: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机构: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1.在审批证券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中,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实施机构: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

  (六)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管许可证时给予便利。

  实施机构: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七)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实施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八)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在确定政府土地供应对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机构: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九)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2.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实施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十)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1.增值税发票领用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

  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国税机关可以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勾选方式抵扣,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实施机构: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

  (十一)给予市场监管支持。

  1.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合同纠纷。

  2.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4.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实施机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十二)给予一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1.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优先安排办理免办CCC和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核销等。

  实施机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三)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依法对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和政策支持。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行优先办理。

  实施机构:深圳市安监局

  (十四)给予外汇管理支持。

  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实施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十五)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时子以优先考虑推荐。

  3.在评选三八红旗手(集体)时予以优先考虑推荐。

  实施机构:深圳市文明办、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妇联

  (十六)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享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深圳分会

  (十七)给予公积金业务支持。

  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实施机构: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认证培育费用补贴支持。

  开展“创新券”计划,为取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实施机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十九)给予法规培训和争议解决支持。

  1.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仲裁民商事纠纷。

  2.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国际贸易和投资典型调解仲裁案例,帮助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3.支持企业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专业、高效、和谐解决民商事纠纷。

  实施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

  1.优先审批买家限额申请。

  2.建立绿色通道,对理赔案件实行优先处理。

  3.应企业需求,可优先提供政策宣讲,支持引导高级

  认证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

  4.积极争取并用好其他信用政策资源,降低企业资信调查成本。

  实施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十一)给予金融服务支持。

  1.给予结算便利化措施,建立绿色通道,专人跟进,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结售汇、汇划费等费率优惠减免。

  3.优先纳入跨境贷、人民币“直投”、跨境资金池及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等业务支持对象。

  4.作为信用状况及资质重要参考,给予差异化授信政策及融资便利。

  实施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二十二)给予子女入学支持。

  对就职于高级认证企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其子女入学给予解决。具体程序,按照深圳市政府有关文件办理。

  实施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二十三)其他激励措施。

  1.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试点。

  2.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机构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机构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推送、共享和联合激励。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转载自:深圳信用网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