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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2018-12-25

发改办财金〔2018〕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7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5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7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6家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原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大部分。评价开展过程中,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合计近300家有关机构及相关领域13名专家参与了评价工作。参评机构和专家分别对受评机构的信用情况、专业能力、业务合规性、承销和存续期管理服务质量、评级结果和评级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

  (一)主承销商评价结果。

  1.全面评价结果。对于2017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不含仅参与联席主承销)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涵盖所有评价指标。从全面评价(满分100分)的结果看,得分在85分以上的机构10家,80-85分之间的机构25家,75-80分之间23家,70-75分之间3家。

  2.重点评价结果。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商,实施重点评价,仅涵盖与联席主承销或存续期管理相关的评价指标。从重点评价(满分77分)的结果看,得分在65-70分之间机构9家,得分在60-65分之间的机构14家,另外1家机构因未按评价要求提交自评报告,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1。

  (二)信用评级机构评价结果。

  本次受评信用评级机构得分在85-90分、80-85分、75-80分的机构各2家,6家机构平均得分为82.05分。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2。

  三、激励惩戒措施

  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已连续开展3年,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业务行为合规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中,海通证券、国开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等4家机构连续3年排名前10位。信用评级机构中,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连续3年排名首位。望上述机构再接再厉,在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工作中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此外,我们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对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的相关政策把握不够准确,出现申报要件明显不符合规定;申报文件前后不一致,存在多处数字、文字等低级错误;未履职尽责,信息披露不完善,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未按照抵押资产监督协议约定对债券抵押资产进行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等问题。其中,中原证券在本次评价年度内两次出现上述问题。以上机构的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均已在本次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体现。

  在本次评价过程中,首创证券不配合评价工作,未按我委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评分。我委已将上述情况记入主承销商信用档案。

  我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我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对各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不诚信、不专业行为,我委将记入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对于突出问题,将及时采取暂停承销或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公开通报、出具监管函、约谈公司负责人等监管措施。鼓励企业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本次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请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附件:1.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2.2017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转载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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