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证照分离 > 海南 > 相关政策
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2018-12-16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指出,坚持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重点内容。

明确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四种管理模式,对应进行管理。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让更多市场主体“照后能营、持照即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

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海南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者 罗霞 实习生 王淼)


转载自:海南日报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