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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2018-1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 主要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确保改革措施到位。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4种方式进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权限要求,及时对涉及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一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有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市县有关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逐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大力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制定标准化《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推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市直相关部门要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市工商局备案,同时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我市已推行的45项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尽可能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厘清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加强信用监管,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惩戒。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推动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利用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给协同监管门户,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协同监管门户,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外公示。要建立健全动态维护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落实。建立由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落实工作。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抓紧研究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直牵头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做到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推进落实到位。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发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制约改革推进的难点和问题。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转载自: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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