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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共涉及106项
2018-11-23

22日,从市政府网了解到,日前,市政府发布《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指出,重庆自贸试验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记者了解到,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重庆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了解到,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截(部分)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包括“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4.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公开办理进度,推行网上办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逐步实现“全渝通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药品进口备案”、“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等。

方案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记者从方案中了解到,“证照分离”改革的数据交换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进行,现阶段主要采取市级传输方式,市级有关部门要改造优化信息系统,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实现与市共享平台的互联对接。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市—区县共享平台体系建设进程安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市共享平台的互联对接。

     转载自: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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