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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公告
2018-11-11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四种方式实施改革(具体事项目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 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按要求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三、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实行告知承诺。


四、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快速准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0日

转载自:内蒙古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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