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从即日起《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今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内资公司登记、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业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审核合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转制为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五)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27类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六)涉及股东股权比例变化的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七)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八)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九)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责任编辑:王玲玲)
转载自: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