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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通知
2018-07-0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72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从6月30日起,在我省已经实行的“三十六证合一”的基础上,再将全国统一实施但我省尚未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1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2项,农牧部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1项,新闻文化出版部门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1项,气象部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1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1项等7项,纳入《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事项目录》),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两项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证照所属部门调整为海关部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所属部门调整为海关部门;2017年,农业部取消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不再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据此,我省目前实行“四十一证合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72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分批分期予以整合,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省工商局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涉企证照事项,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整合证照事项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编制公布《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公布的《事项目录》,主动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二、规范“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项目

对纳入《事项目录》的整合事项,按照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的要求,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省工商局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附件2)推送给省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避免让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确需工商(市场监管,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信息,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的原则,配合省工商局共同制定青海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省工商局依据青海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制定《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附件3),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三、优化“多证合一”办理流程

工商部门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依照企业登记、信息推送、事项公示的业务流程,建立从经营范围到证照事项、信息采集、部门共享间的对应关系,分类处理“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

(一)企业登记。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1.受理。工商部门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软件程序引导等方式,指导申请人按照《事项目录》,准确填写企业登记申请书和《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明确选择“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规范填报经营范围,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或者填报信息有误的,或者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事项,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企业可以到相关部门后续另行备案。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要指导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工商登记申请,实行“单一窗口”受理;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

2.登记和备案。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分类办理“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其中:涉及所有企业的证照事项,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后,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二)信息推送。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和“多证合一”采集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其中,对于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和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填报补充信息的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对于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以及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信息填报完整的,将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信息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不推送相关信息。对申请注销登记或通过变更登记删减整合事项的,将结果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省级相关部门采取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的工作模式,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并加强规范管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性。

(三)事项公示。“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对已整合的所有证照事项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并统一作出“下列证照事项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至该企业营业执照”的提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标注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已整合证照事项有前置备案流程且未纳入“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的,明确注明“(应先取得※※前置备案)。”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结果批量反馈给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对于申请人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后予以公示。

四、强化“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应用

各相关部门将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时,要按照《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107号)、《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6〕182号)等的要求,联合省工商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明确信息共享方式、信息互换方法、信息采集项目、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数据对账和纠错办法等内容,推动数据信息高效、及时双向流动,实现信息数据的双跟踪、双反馈。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渠道,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的对接,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和反馈(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本系统省、市(州)、县(区)三级信息数据共享应用,不再发放被整合证照,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要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纳入《事项目录》的证照事项,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逐项制定自律准则、行业规范、经营标准,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将“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外资〔2015〕1050号)等的要求,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发挥诚信档案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的积极作用,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要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效能,依托数据信息共享优化服务的同时,对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由商务、工商两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的统筹实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身份识别、材料扫描等配套硬件设备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便利化服务设施,为“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二)省工商局要加快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综合业务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建立以经营范围为触发点的“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填报功能模块,完善信息采集、推送、接收、归集、公示等功能。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指导申请人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准确填写《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省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横向部门间、纵向系统内的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互换。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建立信息数据接收、反馈以及办理情况等的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部门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要采取部门交叉培训、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窗口人员等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窗口服务能力。

(四)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帮助办事群众和企业了解掌握“多证合一”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引导社会各界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8日。

附:1.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和信息填报表


青海省工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青海省统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宁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青海省气象局

2018年6月19日



(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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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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