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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
2018-06-28

浙工商企〔2018〕15号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多证合一”改革,一共包含16个事项,其中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等10个事项与《意见》一致。《意见》新增12个事项,分别为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含报关报检资质)、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此外,《通知》中我省特有“多证合一”6个事项,继续实施。分别为: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船舶代理及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

      二、做好工作衔接过渡

      上述28项备案事项,申请人可选择在工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也可以在各相关部门单独办理。对单独办理的,要按《意见》要求,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公示。对本次改革前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的,仍然有效。“多证合一”事项名称以本通知明确的为准,其中与我省权力事项清单办事事项名称不一致的,各部门可自行建立对应关系。

      三、加强领导和宣传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并在各自领域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推广应用。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让群众和企业充分知晓改革内容,营造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省气象局

2018年6月26日


转载自: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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