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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涉企证照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办的指导意见
2018-06-28

浙工商企〔2018〕16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涉企证照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办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5号),以“既要跑得早,又要跑得久、跑得好”为目标,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建成营商环境最优省,现就推进涉企证照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办(以下简称工商通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工商通办的认识

      涉企证照工商通办是2018《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省局“1+4+X”重点工作清单的第一项任务,是商事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升级和深化,对营商环境最优省建设意义重大。工商通办涉及的部门和事项多,时间紧,任务重,统筹协调难度大。要以此倒逼为动力,坚持“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久、跑得好”的目标,坚持“压力面前不弯腰、问题面前不回避、重任面前不退缩”的韧劲;要以此倒逼为考验,坚持“严”“实”作风,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以此倒逼为机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统筹下,善于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分工明确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当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击队。

      推进涉企证照工商通办,要厘清与“无差别受理”的关系。从部署和要求上看,工商通办与“无差别受理”在理念和方向上是一致的,都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从目标和路径上看,工商通办是“无差别受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商事领域实现“无差别受理”的具体践行。其目标是商事领域率先从“单科受理”向“全科受理”转变,最终实现全部窗口对所有业务的“无差别受理”。

      二、扎实完成工商通办的各项任务

      完成工商通办任务,要处理好与今年度商事领域其他改革的关系,在工商通办改革统领下,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等改革,积极推进实体窗口和银行代办网点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在10月底前实现涉企证照所有业务“全科受理”、后台各部门协同办理。

      (一)全面梳理清单,科学设置窗口。涉企证照事项包括工商登记及其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和备案备查类事项。省局编制了《涉企证照事项指导目录》供各地参考。各地要参照该目录,在6月底完成本地清单梳理,并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配合当地编办和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原则上除了受制于场地条件限制或客观上不宜进驻的事项外,在6月底完成所有涉企证照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对高频事项,尤其是涉及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事项,要相对集中设置办事窗口。

      (二)优化再造流程,增强办事体验。一是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不断优化办理流程,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前台联合受理、各部门后台审核、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涉企证照,从而实现“一窗受理申请、一窗领取证照”。二是要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推广、咨询指导和功能优化,不断提高申报率和办结率。要运用好“一窗受理”平台和“证照联办”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涉企证照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和减时间。三是要在6月底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咨询导办、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等环节的效能建设。要落实工商登记事项“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机制,提高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率。

      (三)配强窗口力量,牵头跨部门业务培训。一是要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统筹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窗口力量配置,牵头组织各部门编写教程,联合开展培训,尽快让窗口人员具备跨部门业务审核的能力。二是对具备该能力的人员,要优先派驻到一线窗口,能实行“一人通办”的就通办,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对暂时不具备该能力的,可以安排从事数据录入、导办分流等辅助工作。三是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临聘人员实行差别化的薪酬待遇。

      三、切实加强工商通办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增强窗口人员等资源配置。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以上率下的作用,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以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落实好工商通办的各项要求。

      (二)务实创新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具体模式。要认真抓好各项举措的落地见效,勇于探索,务实作为。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尽快使“盆景”变为“全景”。

      (三)完善考评机制。省局将进一步完善区域市场准入环境评估体系,增加工商通办等指标项,评估结果将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地党委政府。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鼓励,今年底将组织评选推进工商通办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转载自: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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