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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
2018-06-22

川工商发〔2018〕49号

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我省已于2017年9月25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按照《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确定的“1+X-N”改革模式,结合《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证照整合事项

    在去年全省实施的“二十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发改、公安、财政等11个部门(单位)的1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18年6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三证合一”;对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水生植物审批和药品广告异地备案2项继续暂停实施。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全省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条件成熟一批,纳入整合一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纳入整合。

    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28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中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两个备案事项合并,合并后备案事项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主管部门为海关部门。

二、完善工作流程

    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下同)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认领后导入相关联的业务流程。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推进信息共享及应用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协作平台”)。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通过共享协作平台完成企业信息采集,以此作为本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基础信息,并及时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共享协作平台。

四、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部门形成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1)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2),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工商和商务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各地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不变。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六、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4月初—6月中旬)。省工商局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升级“智慧工商”登记平台;完善共享协作平台,确保部门顺畅接入并有效运用;在“二十证合一”登记数据交换规则基础上,完善与各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及时接入共享协作平台,按照交换规则获取企业数据;做好本系统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梳理相关数据项,与工商部门建立数据项对应关系,确保数据顺畅传输和共享。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地全面执行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省级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地“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本地已经整合但不属于省级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省工商局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共享协作平台,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改革保障。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按照全省深化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在工商登记窗口开辟自助服务区,提供必要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网络设备等,以便申请人填写“多证合一”备案事项信息。同时配备相应的引导服务人员,指导申请人自助操作。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级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建立信息共享对账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三)加强业务指导。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从2018年6月25日起全省全面执行调整后的“多 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使企业和群众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附件:1.全省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1.“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2-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气象局

成都海关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0日       

转载自: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关下载: 附件.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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