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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等十部门关于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
2018-04-12

宁工商企注字〔2018〕50号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下称《意见》),现就我区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在我区全面实现“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再将11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四十四证合一”。对“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作流程。实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三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自治区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等)和自治区部门“多证合一”数据接口实现共享。各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与自治区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规范信息采集项目。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各地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三、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5月)。各部门对本部门证照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自治区工商局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全面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自治区共享平台或部门间数据接口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0月)。各部门联合对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通,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

(二)建立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加强业务指导,确保6月底前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1.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宁夏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3.1.“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

       4.“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商务厅

      银川海关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气象局

自治区粮食局

2018年4月12日


转载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相关下载: 附件.宁工商企注字〔2018〕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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