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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建立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8-03-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辽宁省将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年6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发放、换发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统一代码制度建成后,企业有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影响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记录将被信用平台收纳,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等行为的信用参考,将可能影响贷款额度、贷款利率乃至放款速度。


  至2017年底,届时辽宁省旧机构代码将全部转换为统一代码。


转载自:辽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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