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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2018-03-02

从2016年开始,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只能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作为新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将不再使用。因此,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新办营业执照的除外)需要在国税业务系统中进行新旧纳税人识别号切换,否则将无法进行网上办税、发票领用等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纳税人必须以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完成本月的纳税申报后才能进行新旧识别号切换,即纳税人在做本月增值税电子申报数据时先不做申报软件升级,以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做好申报数据,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完成申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变更发行,从而实现新旧纳税人识别号切换,具体切换变更流程请下载附件。

转载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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