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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2017-08-31

泰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降低市场主体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全面梳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稳妥推进工作开展,在将首批45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的基础上,逐步把更多符合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二、实施时间和改革范围

  2017年9月1日起,在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机局、粮食局、煤炭局、体育局、房管局、经济合作局(贸促会)、金融办、住房公积金中心、泰安检验检疫局等17个部门分别办理的45项涉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证照事项(见附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实行“五十证合一、一照一码”。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企业申请人办理“五十证合一”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在申请表上勾选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无需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市场监管)窗口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再重复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二)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真正做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多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立“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三)简化业务流程。改多部门窗口受理为一个窗口受理,由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市场监管)窗口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由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推送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登录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接收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应用工作。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十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被整合执照的相关部门。

  (四)加速改革成果应用。“五十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加速推进“五十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推广,实现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互认和应用。

  四、有关要求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下设的市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的要求,加强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业务管理规则,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保障改革前后业务管理有序衔接。要将“多证合一”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大厅办理。要进一步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意识。要合力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附件:泰安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清单(第一批)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转载自: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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