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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8-28

晋政办发〔2017〕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打造我省“六最”营商环境,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能简化的尽量简化。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

      (三)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企证照事项,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我省一律取消。

       三、改革任务

      (一)建立“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先行推进第一批12项“多证合一”改革。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涉及省级以上权限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使尽可能多的涉企证照能在我省先行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我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坚持探索实践与依法推进相结合,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推广。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二)改造业务系统,推进信息共享。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部门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惟一标识,依托山西省协同监管平台、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实现省级层面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企业登记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并及时交换至山西省协同监管平台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不再发放被整合证照(特殊原因经企业申请的除外),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各部门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山西省协同监管平台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广泛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惟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惟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企业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均应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具体推进落实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并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和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推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地生根。

      (二)加强基础保障。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以内挖潜力、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为重点,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着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完善山西省协同监管、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等,通过线上线下互动融合推进改革落地。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山西省协同监管平台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山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加强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山西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近期取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转载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关下载: 山西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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