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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1-07

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综函字〔2016〕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人民银行垂直管理的各分支行及营业管理部属于中央编办赋码范围。考虑到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数量多、分布广,为方便办事、提高效能,经商人民银行同意,并报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现就中央编办授权省级及省级以下编办对人民银行系统机构赋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授权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营业管理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二、 授权范围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中心支行由属地的省级编办赋码。

(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地市中心支行由属地的市级编办赋码。

(三)各县(市)支行由属地的县(市)级编办赋码。

三、 工作要求

1、 赋码机关对赋码申请材料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赋码并发放加盖本机关赋码专用印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具体赋码及发证要求按照中央编办发[2016]3号文件办理。

2、 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全国党群机关网上赋码系统新增“垂管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模块。中央编办预先将各分支行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系统,此后新增机构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各级编办可对授权范围内机构进行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操作。

3、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名称发生变更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

4、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如设有同级外汇局的,外汇局不单独赋码,名称以括号形式加在分支行名称后。

5、 使用自建赋码管理系统省份的授权赋码机构名录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中央编办以数据包形式发送,请自行录入,按要求办理。

请各级编办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机构赋码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中央编办综合司

2016年11月4日

转载自:中央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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