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证照分离 > 四川 > 相关政策
四川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2016-09-06

川工商发〔2016〕145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9月25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我省未发放统计登记证,在本次改革中通过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予以整合。

(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省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升级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升级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升级改造本部门业务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四)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省工商局通过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对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省工商局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省工商局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在省级集中统一交换的机制下,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市(州)一级平级交换,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数据,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五)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积极推动市(州)、县(市、区)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细部门权责分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职能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省工商局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执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省法制办、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政府相关部门。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 

省法制办  

省政务服务中心


2016年9月6日



转载自: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