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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16-08-16

苏工商企指〔2016〕19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法制办:

       现将《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企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统计部门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

       江苏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要相应改造升级内部业务信息系统,保证与江苏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的无缝对接,确保共享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各部门应加强的协作配合,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利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转载自: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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