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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6-08-15

赣府厅字〔2016〕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基本工作目标。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已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含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要通过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实行“五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升级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扩展我省现有“三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称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需求以满足“五证合一”信息共享的需要,通过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实现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

       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时的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工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完善数据接口,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全省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企业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及时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

       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工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五)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要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突出问题导向,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能。

     (六)梳理完善有关规定。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对有冲突的,要尽快依法进行修订、完善。

     (七)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原要求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职责要求

     (一)工商部门牵头组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实施企业注册审批业务系统改造,满足“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业务办理和营业执照打印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按赋码规则向企业实时赋予统一代码,为存量企业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与质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二)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协调,推进省级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

      (三)质监部门负责预赋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并运用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回传情况。

      (四)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接收与传送功能。税务部门要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等涉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收集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统计部门要将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五)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监督指导。

      (六)法制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七)省信息中心做好省级政务网升级改造工作,满足“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的需要。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将省工商局牵头的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改为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并增加省人社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积极指导协调全省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充分了解改革政策与我省的改革推进情况,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指导督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目标要求、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督导,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

    (此件主动公开)


转载自: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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