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近日市编委办印发通知,部署我市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编委办和各区市编委办分别负责本级党政群机关的赋码和发放证书工作,具体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在2017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将停止使用。我市党政群机关集中赋码发证工作将于7月31日前全部结束,相关单位可按照通知要求,在此之前到市编委办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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