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证照分离 > 河北 > 相关政策
关于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6-04-26
冀统普字〔2016〕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登记环节,便利企业准入,经省政府同意,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登记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住所)、企业类型、隶属关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控股股东类型、统计负责人等信息。
   二、登记方式和步骤
  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中增加统计登记信息采集表(见附件),由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自行填报(设立登记时已经填报,无变化的不需要重复填报)。工商部门“一窗受理、一口核准”,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有关信息通过河北省法人库应用信息共享平台传输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传输的企业新增、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结合统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和统计单位划分标准,适时维护更新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省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并向工商部门回传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和统计“四上”联网直报单位库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统计部门做好文书材料整合工作;统计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三)加强网络保障。统计登记改革要以河北省法人库应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开设统计部门与工商部门网络互通和数据接口,实现网上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渠道、利用多形式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统计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及时解答社会关注的实际问题,让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支持改革,分享和应用改革成果。

  将统计登记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2016年4月26日

转载自: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关下载: 附件.统计登记信息.doc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