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退出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代码动态 > 证照分离 > 云南 > 相关政策
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2015-09-2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9月29日起,全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内容

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方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已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营业执照的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办理。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营业执照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从2015年9月29日起,企业登记启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新设登记。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三)注销登记。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过渡期限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过渡期两年,到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税务管理信息填报采集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登记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未尽事宜,请向当地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咨询。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转载自: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邮箱入口
京ICP备0906449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57
版权所有: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