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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2014-12-18

京社信联办发〔2014〕2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使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性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服务机构,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而形成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或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以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满足使用部门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交易等方面的需求,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发挥政府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领域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行业信用记录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加快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搭建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社会征信系统的共享合作机制建设,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率先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逐步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推进在从业资格认定、任职资格核准、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等相关工作中,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用记录报告。

(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率先推进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信用培育双百工程等支持政策中使用信用记录、信用评估和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

三、积极培育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一)鼓励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各社会组织要在行业自律管理、经济交易、诚信创建、信用评估等工作中,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

(二)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审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面向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等不同对象的信用服务产品。

(三)制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荐目录。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把关、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企业资质、业务水平、市场公信力等要素,从已通过依法审核设立、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信誉度较高的机构建立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失信惩戒制度,为依法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制度保障。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及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过报刊、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对外公示,在受理社会失信投诉、查处失信行为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对失信者的协同监管。

(二)建立健全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对轻微失信行为以引导教育为主;对严重失信主体可视情节依法采取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取消有关申请资格;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等惩戒联动措施。

(三)强化守信奖励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和表彰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为诚实守信者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激励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协调推进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共同做好组织推进和宣传引导工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4年12月16日


转载自:信用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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